《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23  来源:济源之窗

  ?相关文件: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8〕30号)

  一、背景依据

  目前,我市已确定的预留发展用地共涉及20个居委会1890.39亩。其中:超标准的16个居委会,共超出1358.62亩;当前已使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340.78亩(落实政策的86.3亩,未落实政策的254.48亩),闲置预留发展用地1549.61亩。

  2003年以来,我市分批次确定了全市五个办事处部分预留发展用地具体位置,由于我市现有政策限制(如:预留发展用地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和预留发展用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目前大部分预留发展用地仍处于闲置状态,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加快城市发展,服务土地收储,发挥预留发展用地作用,维护被征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办起草了该《管理规定》,拟将原有预留用地位置取消,原确定的预留用地转化为用地指标。在村(居)土地出让时,按预留用地指标将出让土地市级净收益部分以货币化方式拨付给属地政府,用来购置商业固定资产,减少用地收储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管理规定》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被征地村(居)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济政〔2011〕82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4〕48号)等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删减和补充。

  二、起草过程

  从2017年8月份起,我办结合预留发展用地的实际情况,初拟了《预留发展用地补充规定》,其间多次征求轵城镇、五个办事处及国土、规划、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于2017年8月11日及2018年3月22日专门召开了由各镇、办事处分管副职、主要领导等参加的研讨会,共征集镇、办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15条,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形成了《预留发展用地补充规定》。同年7月份,结合我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重新对《补充规定》进行修改,将预留发展用地与土地收储结合,尤其是对预留发展用地的遗留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2018年7月底以来,在重新征求了人大、政协、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及各镇办和村(居)的意见后,最终形成了《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规定》较之前相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预留发展用地指标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

  预留发展用地指标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在本村(居)内相同性质的土地出让后,将扣除上缴部分和各种基金、税费(约30%)及土地成本后的地方净收益(以下简称“净收益”)部分,按预留用地指标拨付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购置有收益的商业门面房,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根据村(居)民意愿,也可异地购置。

  (二)对遗留问题明确了解决方案。

  1.已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或已确定用地位置,且土地已出让的村(居),按原政策执行。

  2.已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或明确预留发展用地位置,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符合当时人均耕地0.3亩以下标准的村(居),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将净收益部分100%拨付给街道办事处;因历史原因预留发展用地指标超出当时人均耕地0.3亩标准的部分,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将净收益部分的50%拨付街道办事处。

  3.申请享受预留发展用地政策的村(居),将剩余可征用土地交由政府收储后,政府将依据土地收储文件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将净收益部分拨付街道办事处。

  4.现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村(居),应将剩余可征用土地一次性交由政府收储,政府在本区域内相同性质土地出让后,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一次性将净收益部分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现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的村(居)可分批次进行收储,净收益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比例(每次收储土地占本村(居)可征收土地比例)予以拨付。

  5.已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或明确预留发展用地位置的村(居),预留发展用地指标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三年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剩余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作废。

  6.预留用地指标标准的核算,按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当年,户口在本村且享有耕地和本村福利待遇的人口数乘以人均0.3亩耕地后的10%来确定。

  四、解读途径

  通过济源之窗、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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